首页/ 专题专栏 / 法治政府建设 / 正文

儿童受伤索赔难 法律援助帮维权

来源:陕西省司法厅 发布时间:2024-03-14 10:23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由于儿童年龄较小,缺乏危险意识,可能导致意外伤害的发生。那么针对此类情况,在儿童遭受意外伤害时,应由谁承担相应责任?家长如何应对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3年6月,西安市碑林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一对夫妻,二人面带愁容的抱了一位右脸粘着纱布的3岁男童。当天值班的陕西方正时代律师事务所刘鑫律师接待了他们。经了解,谭某二人在4月15日早上带着两个孩子出门玩耍,3岁的小谭和哥哥追逐打闹着走到小区门口准备拐弯的地方时,被姚某停在便利店门口三轮车上伸出来的玻璃划伤右脸,经过医院的处理后,医疗费共计花费4106.63元。姚某认为是监护人没有看好自己孩子的原因导致,因此并未垫付任何医疗费用。

此后,谭某多次与姚某协商,但姚某都以在帮熊某搬运店铺物品为由,仅愿意赔偿1000元,剩余医疗费用则让谭某夫妇向熊某索赔。然而,熊某表示已将店铺租赁给第三人段某,店铺内的物品是段某请他帮忙搬运给自己的。面对错综复杂的事实认定,刘律师出于对3岁孩童的同情心,积极调查取证,多次与法官沟通案件情况,追加被告,进行司法鉴定,变更诉讼请求。最终,经过三次庭审,成功为3岁的小谭争取到包括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赔偿共计4246.65元。

刘鑫律师在此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于损失赔偿的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即“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此,在安装和铺设相关设施的过程中,商家务必事先确保这些设施与场所具备安全性能。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导致儿童在玩耍过程中遭受伤害,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此外,若家长在照看孩子方面存在疏忽,未能履行谨慎监护义务,亦需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