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富平 / 话说富平 / 正文

宝峰寺地亩碑:清代寺院地产的物证

来源:县志办 作者:卢树刚 发布时间:2023-12-22 14:21

《宝峰寺地亩碑记》

以前寺院的僧人往往是自食其力,靠开荒种地来解决生计,因此寺院的土地是僧人们赖以生存的命根子,解决好土地的分配使用和归属问题尤为重要。过去寺院地产出现纠纷后,常常把处理结果刻在石碑上晓谕众人并传于后世。宝峰寺地亩碑记便是该寺院在清代一起地产纠纷的处理结果的物证。

宝峰寺地亩碑记竖寺院门前山坡地畔,坐北朝南。该碑于清嘉庆十一年(1806) 七月刻立。刘彦云文,姚光阆书。碑以富平墨玉刻制。身高 160厘米,宽60厘米,厚19 厘米。坏为三段,碑文草书11行,行 26 字,字大 1.6厘米,共计477 字。从碑文中可以知道,邑人施主周友仓于明嘉靖三十二年二月十八为该寺院捐地百余亩,曾刻石为记。后本村一个马姓人侵占了东边坡地数十亩,经本村多人指控,县府勘查之后,追回原地,重新勒石刻记。

历代统治者对寺院土地问题非常重视。唐代统治者大力推广佛学,不同阶层的人都习惯于向寺庙布施,其中就包括土地和钱帛,另外统治阶级还经常给寺庙授田以示爱重。比如唐玄宗曾经赐予大圣慈寺一千亩田地,官府也会照顾寺庙,把无主的土地划分给寺庙。清代法律对寺院土地格外保护,乾隆二十一年修订的《大清律例户律田宅盗卖田宅条例》规定侵犯寺院的土地,其导致的法律后果比侵犯国家所有土地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而且要完全依照侵犯国家所有土地的行为来对待。这些就是寺院地产保护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