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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社会救助工作信访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民政局 浏览次数:485次 发布时间:2010-4-28 10:15:16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本着对来信来访者解决实际问题与做好思想稳定相结合,确保信访接待分级负责和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

  ()要认真接待处理来信来访,不得拖延;对信访人提出不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要求,要做好说服疏导工作。

  ()接待来访、承办上级机关和机关负责人交办、转办的信访事件,要及时准确地核实情况,提出妥善的处理建议;

  ()办理信访事件,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不能按期处理的,应当向信访人说明情况。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机关报告处理结果。

  ()各乡镇、村组要积极做好辖区内居民的思想工作,特别要做好被取消人员的思想工作。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意见解决在基层,尽量避免群众因处理不当而出现越级上访的现象。

()县、乡镇两级要建立社会救助信访登记本,将家庭情况较好或有群众反映的对象列入调查名单,进行不定期的入户调查,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社会救助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属于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上访问题,应受理而不受理或拖延不办,造成群众大批越级上访的;对上级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拒不执行,顶着、拖着不办的;有意支持和纵容多人越级上访;将领导批示、调查情况、举报材料等透露给当事人,使上访人遭到打击报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