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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陕西省最低生活保障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对低保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二)社会救助档案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县民政局、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分别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救助档案工作。县民政局主要负责保管审批表及汇总性文件材料;镇人民政府负责保管社会救助工作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及表格;村(居)委会负责保管花名册以及工作中的其它资料。。
(三)凡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管理类、业务数据类等不同内容和不同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归档。
(四)归档的社会救助档案应完整、准确,字迹工整,载体和书写材料要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禁止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笔、铅笔、圆珠笔等不耐久字迹材料起草和签批文件。
(五)低保档案只供内部查阅,不得外借。外单位借阅低保档案,必须凭单位介绍信,经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后,方可借阅,并要限时归还。
(六)在对档案信息实行有效保密的前提下,积极利用各种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低保档案数据库,为统计汇总、综合调研、分析决策、查找利用等创造便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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