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救助对象民主评议制度是指对需救助对象通过群众评议,加强群众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各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要成立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小组,对本村(社区)救助对象的日常进出进行评议,以增加社会救助制度的透明度。对家庭情况复杂、收入变化较大、诚信度不同的家庭要制定相应的动态管理办法,并及时征求评议小组意见,掌握实际情况。
经初审基本符合条件,且公示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申请对象,由村(居)委会的民主评议小组组织民主评议会,对申请人家庭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水平和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等情况进行公开评议,并按评议结果核定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填写民主评议书。民主评议会应在申请人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进行,由在村(居)委会负责人主持。民主评议小组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村(居)委会和居民代表(其人数要在总户数的一半以上)组成人员。
新申请登记并通过调查核实的社会救助对象,由村(居)委会召开社会救助民主评议听证会,进行民主听证、逐户评议,参加听证的评议小组成员必须在 7人以上组成,同时将评审情况在村(居)委会公示和居民较为集中的居住地醒目位置栏张榜公示。未开展民主评议听证的对象,一律不准上报、不予审批。
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家庭进行分类上报。务必按时将各类申请、审批、汇总表和取消表以及民主评议情况上报乡镇政府。一般社会救助对象可分为A、B、C、D 四类。即:A 类是“三无(五保)”人员:是指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城乡居民;B 类是重点困难家庭(特困户):指的是因重病、重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C 类是一般困难家庭(贫困户):是指人均收入在我县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范围内的其它生活困难家庭;D 类是临时生活困难家庭(暂时困难户):是指因天灾人祸等原因导致暂时性贫困的家庭)(民主评议结束后,由各村(居)委会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家庭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