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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社会救助工作监督与管理制度
作者:佚名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448次 发布时间:2010-4-28 10:11:39
 

 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应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县民政部门、乡镇政府和村()委会应公开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申报程序、保障标准、享受人数和资金发放情况等;公布县、乡镇、村(社区)三级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受理群众的投诉、信访,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县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应对社会救助工作资料归类、建档,建立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情况备案制度和社会救助统计报表制度,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填报。

城乡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每季(半年)审批一次(乡镇上报时间一般为:城市低保上报时间为第季度第二个月月初至15日前;农村低保上报时间为每年4月、10月初至15日前),每年年检一次。每季(半年)对低保对象进行一次核查,核查中发现低保对象已经失踪或死亡的,以及家庭状态转好的应及时办理停发低保金手续。

()委会在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在审核中,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社会救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村()民故意给予低保待遇的。

()在救助过程中借机向救助对象收取或“搭车”收取费用的。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贪污、挪用、挤占、克扣、拖欠救助金的;

()收受贿赂的;

()玩忽职守,影响社会救助工作正常进行的。

申请享受社会救助待遇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并追回其冒取的低保金。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金的。

()在享受社会救助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或人口减少,故意不按规定报告,继续领取低保金的。

()不听劝阻,无理取闹,干扰、破坏社会救助正常工作秩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