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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政办发〔2010〕19号 关于印发富平县治理源头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666次 发布时间:2010-4-12 14:29:13
 

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富政办发〔201019

   —————————————————————————————————— 

 

 

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富平县治理源头超限超载运输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富平县治理源头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2010年第六次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二○一○年四月八日

 

 

 

 

 

富平县治理源头超限超载运输管理办法

 

一、为治理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货物运输源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注册登记,从事开山采石、水泥生产等的企业和货运站场以及其他道路货物运输装载现场的经营者。
  三、本县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治超适用本办法。
  四、货运源头治超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行。

五、县政府根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做好货运源头综合治理工作

六、交通部门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主管本县辖区内货运源头治超工作。
  国土、监察、工商、质监、经贸、公安、财政、安监、物资、城建、环保、水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源头超限超载运输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切实加强对Ⅰ、Ⅱ类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可以派驻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七、由县治超领导小组牵头,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和行政执法联动工作制度。  

八、县政府将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在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九、工商、经贸、物资等部门要加强对公路沿线煤炭经营企业、储煤场点的监督检查,依法取缔非法经营企业和储煤场点。
      十、国土部门要加强对开山采石企业的监督管理,严格企业资质审核,严格开采计划,对不能履行规定的,坚决予以关停。

十一、城建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管,严禁施工单位接收超限超载车辆拉运的各类建筑材料。对接收使用超限超载车辆拉运建筑材料的施工单位,要严格予以查处。

十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货物装载单位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工商、国土、物资等部门应当提供相关信息,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登记工作。
      十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在货物装载单位公布超限装载标准、监督机构名称和监督电话。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登记入册的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对装载超过规定标准的车辆,应当责令当场卸载。
      十四、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大路面巡查力度,对驶入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按照《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严格查处。

十五、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治超成员单位开展工作,严厉打击违法抗法行为;同时要加强对采石企业炸药的管控,对不能履行货物源头治超有关规定的采石企业停止供应炸药。

十六、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重点货物源头单位计量设备的周期检查,并参与对非法改装车辆企业的清理整顿。

十七、水务部门要做好河道采石、取沙等源头治超监管工作。

十八、广电部门要加大对源头治超工作的宣传力度,跟踪报道阶段性成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源头治超工作的良好氛围。

十九、货物装载单位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装载单位必须在货物装运场地配备大型电子磅秤和“全球眼”电子监控设备,对年产100万吨以上和年产40万吨以上的Ⅰ、Ⅱ类货物装载工业企业由经贸局负责监督安装称重设施和监控设备。对年产100万吨以上和40万吨以上的Ⅰ、Ⅱ类矿山采石装载企业由国土局负责监督安装称重设施和监控设备。其它装载企业按分管职责由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限时安装称重设施和监控设备。货物装载单位要建立健全货物装载登记制度,并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货物装载登记应当包括车辆号牌、车辆轴数、车货总重、货物承运人、货运起讫地、装载日期等内容。
      二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安装称重或监控设备的情况要进行检查督促,并及时向县政府反馈信息和情况。对没有按规定安装称重和监控设备的以及违法货物装载单位,应当按照管理职责权限告知工商、国土、经贸、物资等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进行处理。
      二十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要责令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车辆或者擅自改变车辆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工商、质监、交警等有关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改装、拼装企业和非法改装、拼装货物运输车辆行为的监督检查。
      二十三、非法改装、拼装的超限运输车辆经认定后,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二十四、交通部门可以在县、乡、村公路的重要出入口以及节点位置设置限高、限宽设施,限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

二十五、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三)对装载货物车辆驾驶员出示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
  (四)建立健全货运源头治超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运管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五)接受货运源头治超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十六、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的车辆装载、配载;
  (二)为证照不全的车辆装载、配载;
  (三)为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
  (四)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五)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二十七、货运源头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按规定装载、计重、开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车辆。
  二十八、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并出示合法有效的执法证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货运源头单位建立治超有关制度、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货运源头单位治超登记、统计制度、档案进行检查;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装载、配载现场秩序;
  (四)发现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依法予以处罚;
  (五)不属于本部门处罚的,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六)根据本办法规定,履行报告、抄告义务。
  二十九、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对道路运输机构移送的案件应当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抄告移送案件的运管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月将货运源头单位违法案件移送相关部门的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记录超营运车辆总数百分之五的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其违法情况,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十、未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砂石料场及公路沿线的煤炭经营企业,擅自从事货物装载、配载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由许可机关或者工商、经贸、水务等部门依法查处,坚决予以关闭。对虽手续齐全,但发现超限超载车辆出场问题的要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十一、货运源头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货运源头治超职责、责任追究制度的,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生产、经营许可机关和注册登记机关的监管责任。
  三十二、违反本办法规定,货物装载单位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根据《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进行处罚。

三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的,由县交通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法法》及《陕西省超限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罚:

三十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其他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五、在源头治超工作中,工作人员及执法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十六、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许可机关或者主管部门不协助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展货运源头治超工作监督检查,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抄告和移交的案件不及时查处,不依法查处非法货运源头单位的,由监察部门对其主要领导、直接责任人依法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三十七、实行有奖举报制度,设立专门举报电话(交通局治超办:8200519,运管所:8218658,农管局路政大队:8201252),对准确提供举报超限超载运输信息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超限处罚金额的2%给予奖励。

三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