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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富政发〔20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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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人民政府
关于启用新版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的通知
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根据《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97号),现将我县行政执法人员使用新版《陕西省行政执法证》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我县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颁发的《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持有机关应向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并在县政府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公告。
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行政执法证件(含单位、系统内部自制的执法证、上岗证、监察证)自2009年10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并于2009年10月31日前统一收缴县人民政法制机构。
二、行政执法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时,必须向被检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对在执行公务时不出示有效证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配合,并可以向向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检举。(举报电话:8212218)
三、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可以依法调查、检查或者收集证据,对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纠正,给予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不得拒绝阻挠。
四、行政执法证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者转借他人。行政执法证件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逐级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报告,并登报声明作废。
五、行政执法人员违反《陕西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暂扣行政执法证件,被暂扣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接受培训考核,改正错误后方可申请发还行政执法证件。
六、伪造、冒用行政执法证件,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我县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新版《陕西省行政执法证》。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或未按照规定备案公示的,一律不得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二O一O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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