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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富平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暂行办法

        一、为了强化对全县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渭南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富平县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全县各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县、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四、社会评议主要对全县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的以下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及规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查询工作的便捷性;

        (三)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议;

        (四)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开、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五)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六)其他。

        五、社会评议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六、评议等次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七、全县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本机关(含公共事业单位)本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报县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构,并在县政府网站上公布。

        县政务公开办公室每年1月底前完成各部门、镇(管区)上年度社会评议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的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八、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九、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