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 / 正文

富平县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富平县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事项

二、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三、申请条件

(一)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

1.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

2.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程序: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到县委宣传部办理审批手续。

四、办理材料

(一)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申请事项及合法经营承诺;

3.经营场所的使用权证明;

(二)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的申请材料:

1.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2.申请书,载明单位或者个人基本情况及申请变更事项;

3.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五、办理地点

中共富平县委宣传部(富平县城关街道人民路梁场巷1号)

六、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00-18:00(节假日除外)

七、联系电话

0913-8214225

八、办理流程

1.具备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条件(参考本指南第三点)的单位或个人到县委宣传部提交相关资料(参考本指南第四点);

2.提交的资料通过县委宣传部审核后,领取并填写《富平县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数据收集表》;

3.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或个人提交《富平县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审批表》《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数据收集表》后,县委宣传部通知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进行现场核查,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符合设立条件的回复或不符合设立条件的书面说明;

4.符合设立条件的,县委宣传部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县委宣传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对象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

九、办理期限

县委宣传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