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环境保护局查封决定书
富环查封〔2018〕3号
富平县梅家坪镇高计民制管厂:
公民身份号码:612133197204164817
地址:富平县梅家坪镇庙沟村
法定代表人:高计民
我局于2018年4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已建成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询问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拌和站控制室、一辆铲车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时间从2018年4月2日起至2018年5月1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庄里试验区石桥煤厂,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富平县人民政府或者渭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富平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