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文物保护法》、《旅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拟定全县文物、博物馆业、旅游业发展办法和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文物保护、博物馆业、旅游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区域性文物保护、旅游开发利用规划。
(三)拟定全县文物抢救方案,管理全县考古勘探发掘工作;负责古建筑维修项目管理、文物复制品管理、经营文物监管品管理、流散文物征集、文物鉴定工作。
(四)负责全县境内的中、省、市、县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工作。
(五)依法管理文物密集区、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
(六)组织全县文物普查、管理文物档案资料、督促检查重点文物保护。
(七)检查指导和管理全县文物安全工作,依法查处破坏文物的违法行为,查处盗窃、盗掘、走私文物案件。
(八)管理全县文物、旅游业经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九)指导全县文物保护、考古发掘和博物馆、旅游政策方面科研、调研、宣传。
(十)负责全县旅游行业管理;查处违反旅游法规、规章行为,优化旅游环境,受理旅游者投诉;依法规划旅游企业经营行为。
(十一)管理全县文物旅游行业,指导、统筹规划文物旅游专业人才的培训,负责旅游企业及景区的审计和资质审核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