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乡振发【2021】 12号
富平县乡村振兴局
富平县财政局
富平县审计局
关于印发《富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项目管理,根据《渭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渭乡振发〔2021〕26号)和《富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富财发〔2021〕65号)要求,县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审计局制定了《富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严格执行。
富平县乡村振兴局 富平县财政局 富平县审计局
2021年9月17日
富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项目管理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渭南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渭乡振发〔2021〕26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监管,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项目是指中省市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任务)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衔接资金项目”)。衔接资金项目要按照中省市县各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县级,由县级根据防返贫监测和帮扶机制相关要求,结合年度任务因地制宜确定衔接资金项目。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精准安排、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群众参与。
第四条 乡村振兴局主管的衔接资金项目实行“县安排主管,镇(街道)实施、村申报”的管理体制。各级职责如下:
(一)项目村职责:建好本级项目库,合理储备项目,规范留存项目前期资料;村级申报的项目要召开村民代表大会进行评议(有项目研究会议记录),评议通过后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负责本村扶贫资产台账建立和资产管护工作。
(二)镇(街道)职责:建好本级项目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储备项目,负责对项目村申请项目进行筛选,召开专题会研究(有项目研究会议记录或纪要),研究通过后上报县项目主管部门,规范留存镇村两级项目前期资料;在镇(街道)项目主管单位的安排下实施项目,及时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高标准按时完成建设任务,项目完成后进行自查验收,整理报账资料,做好项目报账;负责本镇(街道)扶贫资产台账建立和资产管护工作。
(三)县乡村振兴局职责:县乡村振兴局将各镇(街道)和各项目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进行归类汇总,形成全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负责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进行择优筛选,结合年度资金额度编制项目计划(包括上年度剩余盘活资金计划),会同县财政局向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备案;负责项目报账的核查和资金拨付;统筹指导全县扶贫资产台账建立、更新和扶贫资产管护工作。
第二章 项目安排
第五条 坚持“村申报、镇(街道)审核、县审定”的原则,县乡村振兴局牵头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建设工作。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中选择。
第六条 每年11月底前,县乡村振兴局牵头,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富平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富财发〔2021〕65号)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从县级项目库中择优选择项目,编制下一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
第七条 衔接资金项目实行申报制。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村“两委”会议确定,镇(街道)审核后报送县乡村振兴局。县乡村振兴局结合年度资金规模,对申报的项目择优选择,编制年度项目实施计划,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上报市乡村振兴局、财政局备案后,由县乡村振兴局统一下达年度项目计划到各镇(街道)或项目主管实施单位,由镇(街道)或项目主管实施单位负责项目实施。
第八条 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的衔接资金,按照过渡期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有关要求执行。未纳入涉农整合资金范围的衔接资金,由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优先从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中选择相关项目,提出项目安排建议,经县级财政部门专题会议研究审核后,形成项目实施计划,编报衔接资金项目方案标准文本(简称项目方案),并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领导小组审定,待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批复。项目方案中超出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的项目必须从项目库中选择。依据本县项目管理规定将项目实施计划及时下达各镇和相关部门实施,同时将项目方案报省市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九条 镇(街道)、各相关单位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按照文件批复、政策、法规实施管理项目,收到项目计划批复后,要组织相关专业人员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实施地点、阶段安排、工程质量要求、领导机构、责任人,以及土地使用证明、项目预算,涉及大型建筑,还必须提供有资质的勘察单位出具的地勘报告、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等。
第十条 衔接资金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参照《关于印发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1年版)》(陕政办函〔2020〕98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有调整,按调整后的最新有关规定执行。
(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指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内采购项目的限额标准。工程项目,省级限额标准为80万元,市县级限额标准为60万元。货物或服务项目,市县级限额标准为30万元。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为400万元以上。货物或服务项目,市县级为200万元以上。
(三)投资在6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可按“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方式,由实施主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不再进行财政评审。
第十一条 涉及需要招标的建筑工程类项目,要遵照《工程法》《招标法》进行合理合法的招标。参加竞标单位必须具备房建、市政、水利、公路等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运转正常,且无不良记录。镇(街道)需保留的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评标结果公示、中标通知书等。
第十二条 镇(街道)与中标(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要按照《合同法》规定,公平公正签署,合同要明确工期、工程概算、双方责任等。
第十三条 镇(街道)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批复文件及实施方案内容实施项目,不得随意增项、减项。若因客观原因不能完全按照内容实施的,上报变更请示,待批复后方可施工。擅自变更实施的项目,将不予验收,不拨付相应的工程款。镇(街道)从收到项目计划批复之日起60日内必须开工,当年完工。超过60日无故不开工、且未向项目主管部门上报原因的,收回资金,另行调整安排。情节严重的,进行全县通报。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镇(街道)应当在项目竣工后组织初验,并于20个工作日内向县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报告。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要限时整改,直至通过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审计。所有项目竣工结算编制和初验完成后,应书面报告审计机关,由审计机关对审计结果进行监督。各镇(街道)要及时提供审计所需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报账。项目启动后,按合同约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项目竣工并通过验收审计后,拨付剩余资金(公开招标项目扣除财政资金3-5%作为预留质量保证金)。报账必须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完成。
第十七条 县乡村振兴局牵头组织各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及时将衔接资金信息及项目信息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确保信息录入及时、数据真实准确。
第四章 公告公示制度
衔接资金项目要坚持主动、全面公告公示,分级、分类公告公示,真实、及时公告公示的原则,实行“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提高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透明度,提升社会和群众参与度、知晓率。
第十八条 公告公示内容:
(一)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中省市县衔接资金分配结果予以公告。
(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纳入县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县、镇(街道)、村三级公示。经县级审定的项目库予以公告。
(三)年度衔接资金安排情况。县级对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或脱贫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含调整方案)公告,镇(街道)、村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衔接资金项目计划批复后,及时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和绩效目标、项目效益等。
(四)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年终,县、镇(街道)、村三级要分别对本级年度衔接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进行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和项目效益等。
(五)项目实施情况。各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对项目进行公示,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经济效益等。项目竣工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
(六)受理方式和办理结果。公告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本单位的监督举报电话和12317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办理结果要公开。
第十九条 公开方式:
(一)县级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公告公示信息要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二)镇(街道)、村和项目实施单位在镇(街道)、村委会或项目实施地等地利用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等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三)探索运用信息平台、政务新媒体、新闻媒体、手机短信、政务服务平合等多种载体和方式,创新公开方式,提升信息覆盖面到达率,实现公开的衔接资金项目信息可检索、可核查、可利用。
第五章 项目监管
第二十条 衔接项目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各镇(街道)、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合理设定项目资金绩效目标,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对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预算执行中,各镇(街道)、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执行监控机制,组织资金使用单位定期对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并向县财政局和乡村振兴局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项目资金实际执行与绩效目标偏离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县财政局可选择重点区域和项目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应当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问题严重的,应当及时收回或暂缓拨付财政资金。县财政局要充分利用财政动态监控信息系统,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
第二十一条 县级要建立衔接资金项目台账。乡村振兴局牵头建立年度项目台账,并指导镇村两级建立本级项目台账。
第二十二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重大项目实行定期检查制。项目主管部门联合财政部门每年组织至少一次衔接资金项目专项检查,不定期进行日常督导。
第二十三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本级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资料、项目计划执行、公告公示、项目绩效管理等制度落实情况,以及项目资金支付、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成效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和项目所在镇(街道)、村要积极配合各级监察、审计、乡村振兴、财政等部门对衔接资金项目的监督、审计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挪用、骗取、套取、贪污财政衔接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 鼓励和引导群众参与项目监管,探索引入第三方对项目实施监督。
第六章 项目资产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按照《富平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富脱贫发〔2020〕40号)文件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负责资产移交,落实资产运营管理责任,加强对资产运营管护情况的监督。各镇(街道)依据验收报告、审计报告、明确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具体金额,确定并核准项目扶贫资产规模,将资产规模核准后的扶贫项目,以移交单形式书面将产权移交至项目村。
第七章 项目资料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项目主管部门、镇(街道)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对项目编制、安排、实施到验收、报账等各环节的文件、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1.分类归档。各镇(街道)要按照产业发展、脱贫村村集体经济、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改善、素质能力提升等类别,进行整理归档。
2.专人负责。各镇(街道)要明确一名项目专管员负责档案管理,确保资料完整。
3.完善制度。各镇(街道)要按照档案主管部门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确保项目档案有章可循。
附件:未达到公开招标项目资料建议清单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产业类),项目建议书(基础设施类);
(2)项目建设与管理须知
(3)项目建设廉政承诺书
(4)项目实施资金管理责任书
(5)项目绩效申报表
(6)计划公示
(7)镇级会议记录1(内容:1、实施内容 2、确定中标形式: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或议标)
(8)项目实施方案(要求镇成立实施小组和工程质量监督小组,实施小组组长由镇长担任、监督小组组长由镇纪委书记担任)
(9)镇级会议记录2(确定中标公司)
(10)开工前公示
(11)项目施工合同(按照制式合同)
(12)项目预算表
(13)项目示意图
(14)项目开工申请
(15)项目开工通知单
(16)项目中期检查安排表
(17)项目绩效运行监控表(中期监控表)
(18)财政衔接资金项目自查验收单(所在镇组织检查填写)
(19)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20)项目完工绩效自评表
(21)项目决算表
(22)项目竣工图
(23)项目建设前期、中期、后期同一地点照片
(24)项目竣工申请验收报告
(25)项目检查验收表
(26)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27)项目竣工公示照片
(28)发票(内业资料审核完毕后开票)
(29)移交单(镇给村移交)
(30)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开户行信息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乡村振兴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富平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印发的《富平县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富脱贫发〔2019〕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