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41294122K
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梅家坪镇北杨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继峰
2020年12月20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张建军(执法证号:614297)、刘建华(执法证号:614300)现场对陕西陕焦化工有限公司95万吨焦炉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95万吨焦炉出焦时,地面收尘站不能完全发挥作用导致大量烟尘无法收集,未经处理直接排放于大气中。
以上事实有2020年12月20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现场勘验笔录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执法照片三张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我局于2020年12月22日以《重大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富环罚告字〔2020〕81号)告知你公司有权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要求听证。我局2021年1月1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环保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并于2021年1月14日15时在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南三楼会议室举行了听证。经综合裁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渭南分行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账 号:916428001853502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