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能源集团陕西富平热电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8078641086W
地址:渭南市富平县县东部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福东
2020年12月30日,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环境执法人员韩鑫胜(执法证号:614622)、刘建华(执法证号:614300)检查原渭北煤业时,发现该场地有货车拉运、倾倒脱硫石膏,经现场调查,脱硫石膏由国家能源集团陕西富平热电有限公司拉运至此,露天堆放。
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以上违法行为有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询问笔录、现场执法照片等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
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汇报我局。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生态环境厅或者渭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建军 电 话:0913-8261825
地 址:富平县金龙大道35号 邮政编码:711700
渭南市生态环境局富平分局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