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发放工作,进一步精准认定补贴对象,做到应补尽补,应清尽清,切实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富平县贫困县退出省级第三方评估反馈问题整改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8月29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等三个单位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就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富平县民政局 富平县财政局
富平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9年8月30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完善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注重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进一步加强完善我县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助力民政兜底脱贫工作,不断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
二、 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1、 困难残疾人资格认定:具有富平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残疾人;月均收入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1.5倍以下、一户多残、残疾人家中有高中以上学生的、残疾人有重大疾病的、60岁以上孤寡、留守残疾老人及18周岁以下留守残疾儿童(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的残疾孤儿除外)、失独家庭人员中的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
2、重度残疾人资格认定:具有富平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单纯听力、言语一级、二级残疾的60周岁以上留守、孤寡、独居老年人及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残疾儿童。
(二)补贴类别及补贴标准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
2、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照护支出。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三)政策衔接
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杜绝出现重复享受现象。
三、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自愿申请申请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残疾人须填写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村(居)民委员会开具的困难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材料,通过村(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镇(街道)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监护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二)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
村(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并将初审合格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居委会公开栏公示,公示期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富平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信合一卡通存折复印件一并报镇(街道)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三)镇(街道)审查
镇(街道)要依托社会事务服务窗口,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原则,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做好服务工作。镇(街道)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富平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件一并报县残联审核,残联审核资料合格后,对合格材料转送县民政局审定。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村(居)民委员会,并告知原因。
(四)县残联审核和县民政局审定
县残联在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在富平县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报县民政局审定后,由县民政局和县残联报县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镇(街道),并告知原因。
(五)办证时间节点及年龄计算要求
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补贴对象为上一年度9月30日前已办理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残疾人。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人申领两项补贴不受上年度9月30日的限制,申领到残疾人证的当月即可申请两项补贴。
残疾儿童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未满18周岁的残疾人;成年残疾人是指拟享受当年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对象在上一年度9月30日年龄已满18周岁的残疾人。
(六)补贴发放
县民政局和县残联于每年9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预算方案,报县财政局审批。补贴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惠农支付中心转账存入金融机构发放至残疾人账户。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结转下年继续用于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
(七)定期复核
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补贴对象重新进行审核,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定期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残疾人证等级与实际身体状况是否一致、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
四、 工作任务
对2016年以来享受“两项补贴”的以及2019年一、二季度拟新增的残疾人进行全面核查,对按程序自愿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要做好“应补尽补”;对不符合条件的,坚决清退、停止发放;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残疾人联合会将在各镇(街道)自查的基础上进行联合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残疾人证发放是否精准。对已享受和拟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进行全面核查和识别,加强残疾人证等级的审核鉴定工作,特别是残疾程度与评定等级明显不符的,由残联牵头负责限期重新鉴定,根据鉴定结果确定是否重新办理“残疾人证”。对死亡、户口迁出、脱残的,要及时予以清退,对清退后的名单要及时报送县残联。
2、对已享受和拟享受两项补贴的残疾人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困难残疾人,不得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在集镇、县城或其他地建(购)商品房或现有住房装修豪华的、家用电器市场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在本村以外拥有商铺的;家庭有私家车、大型农用车、工程机械的;
(2)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由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或在国有大中型企业工作,收入较稳定的;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的、购买商业保险的;
(3)家中长期无人,无法提供其实际居住证明的,或长期在外打工,人户分离的;
(4)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者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享受民政供养的;
(5)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
(6)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五、 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
县残联要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件发放管理,做好两项补贴资格审核等工作;县民政部门要做好两项补贴审定工作,并会同残联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县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
(二)强化监督管理
1.县镇两级残联和民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的条件认真审查、审核。县残联、民政局和各镇(街道)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并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核查工作,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2.从事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办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无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审批或拖延签署初审、审查、审核意见的;
(2)违反规定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手续的;
(3)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补贴金的;
(4)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3.对采取虚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居民,情节较轻的由县民政局和县残联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冒领的补贴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政策宣传
由县残联牵头,各镇(街道)配合,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取灵活多样形式,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并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电话:
县民政局:0913-8221092
县残联: 0913-8212928